央视一套7月1日《今日说法》播出“激动的处分”,以下是节目实录:
法院开庭被告人当庭吞证据 没了借条案件怎么审
央视《本日说法》报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庭上呈现的一幕,饶是见多识广的法官想都不想到----庭审时法官正在核实要害证据欠条时,一名女士忽然冲上来一把抢过欠条吞下去了。没了症结证据,案件该怎么审理呢?
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吴建波法官将要审理的是一起再一般不外的民间借贷案件。这起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一张借条。
庭审刚开始,法官正在进行证据的核实,这时候坐在被告席上一名女士突然站了起来,一把抢了法官手中的借条。法官立刻起身喝止,而接下来发的一幕更让人难以相信----这位女士背回身,把欠条揉了一团之后吞下去了。吴法官说:“审了这么多年案,就没见过这样的事儿。”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是邬女士,吞了借条的女士是被告高建平的署理人韦女士。
三人的关系有点庞杂---韦女士是被告高建平的前妻,邬女士是高建平后来的女友,只所以有这场官司,是因为邬女士要和高建平分别,盼望高建平把借她的钱和首饰还了,证据就是被吞了的欠条,而韦女士是以被告高建平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
借条的原件当初是谁也看不到了,还好在证据筹备阶段,法官的审理案卷中留有复印件,这张借条的内容是这样的,“2008年3月份借3万2千元整lv2012官方kason新款目錄,黄金项链一条,鸡心挂件一个。2008年5月,高建平”借钱和东西的是高建平。
邬女士是上海城里人,今年56岁,多少年前离了婚,始终独身。前年年初,她通过一家屋宇中介所,在黄浦区租了一间屋子。在租房子的进程中,邬女士在中介所结识了一个友人,这个朋友名叫高建平,也就是后来本案当中的被告。
逐步地,邬女士和高建平之间就发生了好感,两个人越走越近。相识不到一个月,高建平就住进了邬女士的家里。
邬女士想早点把婚事办了,但高建平却并不焦急。
邬女士说:“从他正式入住我的房子里面,所有开销是我的,他抽烟、饮酒都是我的,他每个月问我拿几百块钱。”高建平除了吃邬女士的,喝邬女士的,还拿了邬女士母亲留下的黄金项链和挂件。
邬女士陆续交到高建平手里的钱已经3万多元了,要不是后来发生了那件事,邬女士还不会对高建平所作所为的念头产生任何猜忌。那是一件什么事儿呢?
一个女人找上门来了
邬女士说高建平搬过来住之前,她就问过高建平以前的事,高建平说自己两年前就离婚了,跟前妻没有什么瓜葛。但是lv官方網,突然有这么一天,高建平的前妻打上门来了。
高建平的前妻名叫韦菁,就是那个在法庭上吞下借条的人。邬女士说,韦菁打上自家门来,有了第一次就有了后边的良多次,不得不报警了。
依据警方的先容,确切有很屡次出警去调停两个人之间的纷争,孰是孰非,一言难尽lv包包。但是有一点是清清晰楚的,韦菁一直找上门来,让邬女士意识到了自己处境的为难。日子过成这样,邬女士也感到没意思了。她想尽快让高建平分开自己的家,停止这段情感。可又一想,还不行。因为高建平拿了她的钱和货色,素来没有写过把柄。
2008年5月,在邬女士的再三督促下,高建平终于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条上面写明,一共从本人这里借走了3万2千元整,另外还写上了黄金项链一条,鸡心挂件一个。在借条的后面,高建平亲笔签上了名字,写上了日期。
邬女士手拿着借条,开端找高建平要钱物了,多次索要无果,邬女士最后终于走进了法院。她是原告,高建平是被告,借条是关键的证据,有一点让人出其不意,曾经打上门来的高建平的前妻韦菁竟然是高建平的诉讼代理人。
韦菁说:“我们离婚了,但是我们一直坚持很好的关联,由于咱们两个人有缘,别人是不能懂得的。”
韦菁以为怎么也不能让邬女士博得这场官司。就在开庭的那天,韦菁早早就来到法庭。当邬女士涌现在法庭上,韦菁的情感立即变得异样冲动。至于为什么要吃掉证据?韦菁说:“我为什么要抢这个纸条,我心里上有个阻碍,我进来了看到她就受不了,我忘却了是在你们法院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件就这样产生了,看到法官手上的借条原件,韦菁冲上前去,抢过借条,敏捷塞进嘴里,当着法官的面,吃了下去。
处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02条的划定,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余人有伪造、覆灭主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扣留;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辅助当事人灭绝、捏造证据,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韦女士当时的行动,黄浦区人民法院立即对其处以扣押15天的处罚。
韦菁在看管所被拘留15天,代办人资历被撤消。
邬女士的那张借条也无奈还原了,然而案卷中还有复印件,经由原被告双方质证过的复印件是有等同法律效率的,所以长短黑白仍是能说明白的。法庭又从新休庭审理这个案件。
黄浦区国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讯决,支撑了被告邬女士的诉讼恳求,判决高建平偿还32000元。对于项链跟挂件,因借条中未表明价值,法院在本案中未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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