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高 马晓霞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信员马晓霞) 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小贩捅逝世城管”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成心杀人罪被判正法刑,缓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抵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丧失共计国民币50.5万余元,同时裁决对其限度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改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行以来,南通市首次实用制约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bv官方網,2010年8月30日清晨5时许,侯钦志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城管队员刘某将其电子秤暂扣,并要求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接收处置lv2012女王新款目錄。侯钦志欲当场要回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要挟刘某请求还秤,刘某见状上前捉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香奈兒中文官方網站,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某右中腹部,后又持刀朝刘某左胸部刺戳,致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挽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胸遭遇刺戳致心脏决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逃跑勞力士2012新款手錶,3小时后在南通市百花生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曾于2009年5月,在南通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因泊车问题将市场管理职员头部砸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扣押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法院审理以为,被害人刘某受单位指派参加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形,但并不存在刑法意思上的错误,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抵触激化并引发重大成果产生的直接起因,因而对辩解理由不予采用。
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侯钦志的量刑体现了罪刑相一致准则。这是由于,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法效果极其严峻,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可不即时执行,故按照最新法律划定,对其采用限制减刑。
法律链接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议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gucci 2012奢華名品 新款目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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